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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5月1日前并网执行老政策!

发布时间:2025-04-25文章来源:乐动体育网页登录

  2025年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颁布了最新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鉴于项目实施的周期性特点,为避免一刀切的做法,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因此,现有项目享有超过三个月的并网缓冲期。其次,新管理办法取消了“备用容量费”的提法。再者,对于6MW以上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相较于2013年版的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作出了以下几项调整:

  根据当前分布式光伏发展的真实的情况,新管理办法将原有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两大类,进一步细分为四类管理,以便未来可以分类施策。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由自然人备案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备案主体变更,继续按照原备案项目类型进行管理。

  新管理办法精确指出:某公共连接点下的总容量。这样一来,大项目就难以拆分成多个6MW以下的项目来实施。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新管理办法中关于四类分布式光伏上网方式的规定非常关注,也是反馈意见最多的环节。鉴于各省情况差异较大,国家层面并未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电量上网的比例,各省可根据本省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新管理办法中精确指出:电网企业应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对于具备条件的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因此,预计“四可”功能将在全国的光伏电站普及,包括新增的、存量的。届时,电网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的远程调度、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的成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担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2024年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也明确指出: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可当作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但应按相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联的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的成本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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